一、汇算清缴基础概念
- 什么是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 汇算清缴的对象 (1)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这类企业需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例如,一家制造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就属于查账征收企业,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对于一些财务核算不健全,但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企业,税务机关会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企业同样要进行汇算清缴。比如部分小型服务企业,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小,财务制度不完善,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因为这类企业应纳税额已由税务机关按照一定方法和程序核定,年度内一般不做调整。
- 汇算清缴的时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例如,20XX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需在 20XX + 1 年的 5 月 31 日前完成相关申报和税款结清工作。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收入总额的确定 (1)销售货物收入。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以一家生产服装的企业为例,其通过向经销商销售服装所获得的款项,即为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比如一家提供软件技术服务的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并收取的服务费用,就属于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假设一家企业将其闲置的一处房产转让,所获得的转让价款,就是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例如,A 企业对 B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B 企业盈利后向 A 企业分配的股息,就是 A 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像企业将多余资金存入银行获得的存款利息,就属于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比如企业将自有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收取的租金,就是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例如,一家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授权其他企业使用该商标,收取的商标使用费,就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如企业收到慈善组织捐赠的一批物资,这就属于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比如企业盘点库存时发现多出一批货物,经确认属于资产溢余,该溢余货物价值对应的收入,就属于其他收入。
-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某公立学校收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拨款用于学校建设,该拨款即为不征税收入。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如企业按照规定代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若符合相关规定,即为不征税收入。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例如,企业获得一笔专项用于研发某特定项目的财政性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该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予以扣除。
-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国债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风险较低,其利息收入给予免税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国债。比如企业购买国债,持有到期后获得的国债利息,即为免税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例如,A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 B 居民企业,B 企业盈利后向 A 企业分配股息,若符合相关条件,该股息即为 A 企业的免税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办事处等机构场所,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也属于免税收入。例如,某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从国内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可享受免税政策。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某慈善基金会,其接受捐赠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 扣除项目 (1)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对于制造业企业,生产产品所耗费的原材料、人工成本等,都属于成本范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规定扣除。 (2)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如企业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管理费用如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等;财务费用如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等。以一家销售企业为例,其为推广新产品投入的大量广告费,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比例扣除。 (3)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如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在实际发生时可在税前扣除。 (4)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例如,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一批存货毁损,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5)其他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 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属于税后分配,不能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向股东分配的股息,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款,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重复扣除。 (3)税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滞纳金具有惩罚性质,不得在税前扣除。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因环保不达标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该罚款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企业的捐赠支出超过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6)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赞助某体育赛事,但未取得任何广告宣传效果,该赞助支出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比如企业自行计提的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企业为个人股东支付的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税务调整项目
- 收入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会计核算上可能不确认收入,但在税务处理上应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若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进行调整。比如企业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商品,会计上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能就需要确认收入,此时就需进行税务调整。
- 扣除类调整项目 (1)职工薪酬。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例如,某企业全年工资薪金总额为 100 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 15 万元,超过了 14 万元(100×14%)的扣除标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 万元。 (2)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假设某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 1000 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 10 万元,10×60% = 6 万元,1000×5‰ = 5 万元,因此只能扣除 5 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 万元(10 - 5)。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例如,某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 2000 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 350 万元,2000×15% = 300 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元(350 - 300),同时这 50 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公益性捐赠。如前文所述,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例如,某非金融企业向另一家非金融企业借款 100 万元,年利率 10%,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8%,则当年可扣除的利息支出为 8 万元(100×8%),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 万元(10 - 8)。
- 资产类调整项目 (1)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电子设备,为 3 年。若企业自行确定的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需进行税务调整。例如,企业将一台电子设备折旧年限确定为 2 年,而税法规定为 3 年,就需要对多计提的折旧进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2)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例如,企业购买一项专利技术,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 8 年,企业按 8 年摊销,符合税法规定;若企业自行按 5 年摊销,则需进行税务调整。
四、税收优惠政策运用
-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某小型微利企业 20XX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 万元,其中 100 万元部分应纳税额 = 100×25%×20% = 5 万元,超过 100 万元的 100 万元部分应纳税额 = 100×50%×20% = 10 万元,全年应纳税额 = 5 + 10 = 15 万元。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例如,某企业 20XX 年度研发费用支出 100 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当年除正常扣除 100 万元外,还可加计扣除 75 万元(100×75%),相当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 175 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例如,某高新技术企业 20XX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 万元,若按一般企业 25%的税率,应纳税额为 125 万元(500×25%),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后,应纳税额为 75 万元(500×15%),节省税款 50 万元。
五、申报流程
- 准备资料 (1)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这些报表反映了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汇算清缴的重要依据。 (2)与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的凭证、合同等资料。如销售合同、采购发票、费用报销凭证等,用于证明企业各项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税收优惠相关资料。若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需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填写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一系列附表。主表反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附表则对各项收入、扣除、调整项目等进行详细填报。例如,企业在附表中填报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等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系统会自动将相关数据带入主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 申报提交 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企业需按照系统提示逐步完成申报表的填写、校验和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会显示申报结果。若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企业需携带纸质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 税款缴纳或退税 若企业汇算清缴后需要补缴税款,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若企业汇算清缴后有多缴税款,可申请退税。退税申请一般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按照规定程序将税款退还给企业。例如,某企业汇算清缴后应补缴税款 10 万元,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若汇算清缴后发现多缴税款 5 万元,企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 5 万元退还给企业。
总之,汇算清缴工作对于企业准确履行纳税义务、降低税务风险至关重要。财务人员应深入理解相关政策法规,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汇算清缴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