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申请阶段
申请主体
债务人申请: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例如,A公司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滞销,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及供应商货款,且经核算其资产已无法覆盖全部债务,此时A公司就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比如,B公司长期拖欠C供应商货款,C供应商多次催款无果,且了解到B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有明显无法偿债迹象,C供应商就有权向法院申请B公司破产清算。
申请材料
债务人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以A公司为例,除了申请书外,还需将公司详细的资产负债表、现有固定资产清单、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明细等财务资料一并提交。
债权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如C供应商申请B公司破产清算,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B公司的欠款凭证等资料。
法院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申请书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等。实质审查则主要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会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破产管理人的指定与职责
- 管理人的指定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例如,对于一些大型企业的破产清算,法院可能会指定一家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律师事务所组成管理人团队,以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
管理人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例如,管理人进入A公司后,要立即接管公司的财务账册、公章、重要合同文书等,确保公司资产和相关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需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比如,对A公司的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对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进行核实,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清查,并形成详细的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人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的日常管理事务,如人员的去留、日常费用的开支等。在A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留必要的工作人员,辞退不必要的岗位人员。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例如,管理人要审核A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的水电费、办公费等日常开支,确保费用合理且必要。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若A公司在破产申请前仍有部分业务具备盈利潜力,管理人可在权衡后决定继续经营该业务,以增加破产财产。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合理处置,如拍卖、变卖资产等,以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例如,对A公司闲置的设备进行公开拍卖,对积压的存货进行合理降价销售。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若A公司在破产前涉及未了结的诉讼案件,管理人要代表公司继续参与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根据破产清算工作进展,适时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汇报工作情况,听取债权人意见。
三、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
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例如,法院于X月1日发布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公告,那么债权申报期限最早从X月1日起算30天,最晚不得超过3个月,即X月30日至X + 2月28日(或29日)期间为债权申报期限。
申报要求: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比如,D银行对A公司享有一笔有房产抵押的债权,在申报债权时,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房产抵押登记证明等资料,详细说明债权金额及抵押情况。
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会议
组成与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例如,在A公司破产清算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由法院召集,若后期管理人发现重大资产处置问题,可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商讨。
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职权。在A公司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管理人提出的资产变价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若多数债权人认为方案不合理,可要求管理人修改。
四、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变价
- 破产财产的界定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例如,A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拥有的厂房、设备、存货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以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通过追讨应收账款新获得的资金,都属于破产财产。
- 财产清查
管理人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于固定资产,要核实其数量、使用状况、价值等,可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流动资产,如存货要盘点数量,核对账实是否相符;应收账款要进行函证,核实其真实性和可收回性。以A公司为例,管理人通过对存货的盘点,发现账面上记录的1000件产品实际只有800件,经调查是由于部分产品已发出但未及时入账,管理人及时调整账目。
- 财产变价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变价方案应明确变价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常见的变价方式有拍卖、变卖等。对于一些大型设备、房产等价值较高的资产,通常采用拍卖方式,以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例如,A公司的一处厂房,管理人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吸引了多家竞买人参与,最终以高于评估价的价格成交,增加了破产财产。对于一些易损耗、价值较低的存货,可采用变卖方式尽快处理,避免资产贬值。
五、破产债务的清偿与分配
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付的费用。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例如,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支付的办公费用、聘请评估机构的费用等属于破产费用;因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例如,A公司破产清算时,需优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务人所欠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如A公司欠缴的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在清偿完职工债权后,要予以清偿。
普通破产债权:在清偿完上述债务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如A公司的无财产担保的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等普通债权,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破产财产分配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分配方案应当载明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等内容。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例如,在A公司破产财产分配中,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债务清偿顺序,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裁定认可后,按照方案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终结情形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例如,A公司破产财产按照分配方案全部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报告,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如果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如经管理人清查,B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已无任何资产,且在破产程序中也未获得新的财产,管理人可请求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人有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未受完全清偿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若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例如,C公司为A公司的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A公司破产清算后,若部分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债权人可向C公司继续追偿。
后续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例如,A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在10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A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至此,A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同时,管理人还需妥善保管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资料和文件,以备后续可能的查阅。